政治雷達法律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 第13條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13條

主管機關應於本辦法施行後一年內完成水污染防治基金之設置,並設水污 染防治基金管理委員會,審查並監督水污染防治費之管理運用。水污染防 治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為預算法所稱之其他特種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執行及決算編造 ,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AI 白話解釋
← 第12條看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