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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3條

排放廢 (污) 水於地面水體之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應依本辦法 規定繳納水污染防治費。 前項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繳納截流廢 (污) 水之水污染防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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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