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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 第2條
廢(污)水排放收費辦法 第2條
本辦法專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各種污染物對環境產生同等影響程度之污 染量。 二、總污染當量:指廢 (污) 水中水污染防治費應徵收之各污染物項目之 污染當量總和。 三、費率:指一污染當量之收費金額。 四、家戶:指非屬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之辦公處所、家庭、學校、軍營 或其他活動場所、建築物及本法
第二條
第七款所稱事業以外之行業。 五、免徵值:指計算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及家戶污染當量應先扣除各項 污染物之數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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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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