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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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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