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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分為甲級及乙級。 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設置之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由經中央主管機關訓練合格並取得合格證書者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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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