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 第27條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第27條

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環境保護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有關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之設置及管理規定,不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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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