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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14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許可之有效期限為五年,期滿自行拆除。如有繼續使 用必要者,應於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重新 申請許可。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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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