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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15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未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建築機關許可,不得擅自 變更規格、形式、材料或遷移地點。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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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