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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16條

招牌廣告、樹立廣告之設置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堵塞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或必要之通風、採光設施。 二、違反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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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