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告物管理辦法 › 第5條

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5條

為美化市容、維護都市景觀及公共安全,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配合當 地景觀及文化特色,於都市計畫及其相關法令中規範廣告物形式、材料及 設置規格、位置,並得訂定更新計畫,編列預算,獎助當地街道更新舊有 廣告物。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廣告物管理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