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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物管理辦法 第8條

下列處所不得設置廣告物: 一、高岡處所或公園、綠地、名勝、古蹟等內部處所。但經各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妨礙公共安全或交通安全處所。 三、妨礙市容、風景或觀瞻處所。 四、妨礙都市計畫或建築工程認為不適當之處所。 五、公路兩側禁建限建範圍內不得設置之處所。 六、其他法令禁止設置之處所。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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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