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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及電視教育實施辦法 第4條

教育廣播電台及教育電視台之主要教學節目內容如左: 一、公立補習學校空中教學課程。 二、中小學輔助教學之課程。 三、教育部指定之大學教學課程。 四、一般國民之倫理道德及生活常識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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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