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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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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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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