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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2條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廣播事業:指經營廣播電臺之事業。 二、冠名贊助:指於節目名稱冠以贊助者之產品、服務、事業、機關(構)、團體、個人之名稱、品牌。 三、新聞節目:指以事實為基礎之新聞報導、評論或其他形式之節目。 四、新聞報導:指各類型以時事報導為主之內容。 五、兒童節目:指為未滿十二歲之人所製作之節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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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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