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 第8條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第8條

廣播事業播送之節目,除下列節目類型外,得為置入性行銷: 一、新聞節目。 二、兒童節目。
AI 白話解釋
← 第7條看 廣播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 全文第9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