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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 一、申請經營許可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五萬元。 二、申請屆期換發執照者: (一)電視事業:每案新臺幣十五萬元。 (二)廣播事業:每案新臺幣五萬元。但僅經營單一甲類調頻或調幅廣播電臺之廣播事業為新臺幣三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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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