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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 第5條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 第5條
電視事業電視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一千萬元。但依法設立之公共電視,每紙新臺幣二千元。廣播事業廣播執照屆期,申請換發執照者,應繳納屆期換照許可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核發廣播、電視執照,或因執照登載內容變更、遺失、毀損申請換發廣播、電視執照者,應繳納證照費,每紙新臺幣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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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條的條文
廣播電視事業業務規費收費標準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5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3條
依本法規定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包括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
第3條
依本法規定以拍賣、公開招標等方式取得廣播、電視事業經營許可之申請者,其經營許可執照有效期間之…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申請經營許可及屆期換發廣播、電視執照,應依下列規定繳納審查費:一、申請經營許可…
第6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溢繳或誤繳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者,得於繳費之日起五年內,提出具體證明,向主…
第7條
廣播、電視事業有短繳或未依本標準繳納許可費、審查費及證照費時,依規費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
第8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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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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