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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4條

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 一、曾擔任通訊、傳播、法律、財金相關科系之公私立大專院校講師以上或研究機構之研究人員三年以上。 二、具有通訊傳播工作經驗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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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