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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管理規則 第5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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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條本規則所稱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係指廣播、電視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總經理、總臺長、臺長、分臺…第3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第二條所稱之廣播、電視事業負責人: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受監…第4條廣播、電視事業設有獨立董事者,至少一名獨立董事應具下列專業資格條件之一:一、曾擔任通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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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