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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一句話看懂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規範廣播電視業者播送廣告之方式及數量,以確保廣告內容之適當性及公平性,維護廣播電視之正常秩序與收視者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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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3-20・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
第三十一條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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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者,依前述原則計算之。 現場實況轉播,廣告播送得選擇適當時機為之。 第一項播送廣告次數之計算含節目前後播出及中間插播之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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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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