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 第1條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第1條

本辦法依廣播電視法第三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AI 白話解釋

同章節的其他條文

第2條節目播送時間達三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三次;逾三十分鐘達六十分鐘者,得播送廣告六次;逾六十分鐘…第3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看 廣播電視廣告播送方式與數量分配辦法 全文第2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