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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條

第 一 章 總則
本辦法依電信法第四十六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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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的其他條文

第2條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一、廣播電視業者:指依廣播電視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核准經營或製播廣播…第3條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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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