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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3條

衛星中繼節目信號使用之頻率依下列規定: 一、下鏈頻率: (一)三‧四至四‧二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一‧四五至一二‧二○秭赫(次要業務)。 (三)一二‧二至一二‧七五秭赫(主要業務)。 (四)一八‧六至一八‧八秭赫(主要業務)。 (五)一九‧七至二一‧二秭赫(主要業務)。 二、上鏈頻率: (一)五‧八五○至六‧七二五秭赫(次要業務)。 (二)一四‧○至一四‧五秭赫(主要業務)。 (三)一七‧三至一七‧八秭赫(主要業務)。 (四)二七‧五至三○‧○秭赫(主要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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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