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 第12條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第12條

架設許可證或執照不得轉讓、出租。如有遺失、毀損或前條以外之證照記載事實變更時,應檢附有關証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補發證照。 前項換發、補發之證照,其有效期間仍以原核定者為準。
AI 白話解釋
← 第11條看 廣播電視業者設置地球電臺管理辦法 全文第13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