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廣播電視法 › 第16條

廣播電視法 第16條

廣播、電視節目分為下列四類: 一、新聞及政令宣導節目。 二、教育文化節目。 三、公共服務節目。 四、大眾娛樂節目。
AI 白話解釋
← 第15條看 廣播電視法 全文第17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