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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10條

各校為有效推動建教合作業務,得依本辦法,配合各校需要,另定有關規 定,報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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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