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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9條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業務,得視需要予以訪視考核,辦 理成效良好者應予以獎勵;辦理不善者,應限期改善,必要時得令其停辦 。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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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