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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建教合作係指各級學校 (以下簡稱各校) 為發揮教育、訓練、 研究、服務之功能,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 (以下簡稱建教合作機構) 合作辦理與學校教育目標有關事項,其範圍如 左: 一、辦理專案研究計畫。 二、辦理各類學術、技術性服務事項。 三、辦理實習或訓練事宜。 四、其他有關建教合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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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