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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3條

建教合作之辦理,應經學校校務或行政會議通過後,由合作雙方簽訂建教 合作契約,其內容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建教合作計畫名稱及其內容。 二、計畫經費及時程。 三、雙方權利義務。 四、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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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