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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6條

建教合作機構之技術或管理人員,具有任教資格者,經建教合作雙方之同 意,得在建教合作學校兼課或擔任實習指導,並得支領鐘點費。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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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