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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教合作實施辦法 第8條

各校辦理建教合作,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一個月內,將該學年度辦理情形 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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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