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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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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10條
依前條受理之建物測量申請案件,經審查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地政事 務所應通知申請人於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 一、申請人之資格不符或其代理人之代理權有欠缺者。 二、申請書不合程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者。 三、申請書記載之申請由或建物標示與登記簿或證明文件不符,而未能證 明其不符之原因者。 四、未依規定繳納測量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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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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