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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12條

已繳建物測量費,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得於三個月內請求退還之: 一、申請人在原定測量日期三天前撤回其申請者。 二、依第十一條規定駁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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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