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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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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0條
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左列規定: 一、獨立建物所有之牆壁,以牆之外緣為界。 二、兩建物共同之牆壁,以牆壁之所有權範圍為界。 三、第一款、第二款之建物,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 載有陽台、屋簷、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 辦理測量。 四、地下街之建物,無隔牆設置者,以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區分範圍 測繪其位置圖及平面圖。 五、建物地下室之面積,包括室內面積,及建物設計圖內所載地下室四周 牆壁厚度之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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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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