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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3條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建物面積 之計算,應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二項、第一百八十條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辦理。 建物面積之單位為平方公尺,平方公尺以下記載至第二位,第三位以下四 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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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