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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6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應填具申請書,檢附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及 其影本,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並應依各該規定添附文件正本及其影本: 一、區分所有建物,依其使用執照無法認定申請人權利範圍及位置者,應 檢具全體起造人分配協議者。 二、申請人非起造人者,應檢具移轉契約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三、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之建物,應提出建築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區公所之 證明文件或實施建築管理前繳納房屋稅、水電費之憑證。 前項建物使用執照及其他文件正本,於繳驗後發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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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