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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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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27條
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得同時填具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申請書,並提 出土地登記規則
第七十條
所規定之有關權利證明文件。地政事務所測量後 將測量成果圖附於登記申請書後,連同各項證明文件直接依照登記程序辦 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前項建物第一次測量,申請人於測量現場指界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 ,視為一併申請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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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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