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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9條

增建建物之所有權人得提出增建使用執照 (含竣工平面圖) 、執照影本及 藍晒圖各一份,連同建物測量申請書,申請建物複丈。 前項建築使用執照,於繳驗後發還之。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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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