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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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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38條
建物因滅失、基地號、門牌號等標示變更,除變更部分位置無法確認,應 申請複丈外,應填具申請書,檢同標示變更位置圖說、權利證明文件申請 標示變更勘查。勘查結果經核定後,應加註於有關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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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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