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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41條

建物複丈 (包括標示勘查) 涉及原有標示變更者,應於申請複丈時,填具 建物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檢附有關權利證明文件,一併申請建物標示變 更登記。其經申請人於複丈時當場認定,並在測量圖上簽名或蓋章者,複 丈完竣後,地政事務所據以辦理建物標示變更登記。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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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