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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測量辦法 第8條

申請建物測量,應向地政事務所納測量費,地政事務所應掣給收據。其由 公庫派員經收者,亦同。 前項測量費標準,由省 (市) 政府定之,並報中央地政機關備查,其收支 應依預算程序辦理。
AI 白話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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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