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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5條

申請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應檢附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准予分割之證明文件。 實施建築管理前或民國六十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建築法修正前建造完成之建築基地,其申請分割者,得以土地登記規則第七十條第二項所列文件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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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