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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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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 第6條
建築基地之土地經法院判決分割確定,申請人檢附法院確定判決書申辦分割時,地政機關應依法院判決辦理。 依前項規定分割為多筆地號之建築基地,其部分土地單獨申請建築者,應符合
第三條
或
第四條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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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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