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 第5條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第5條

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再行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技師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AI 白話解釋
← 第4條看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全文第6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