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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與建設 ›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辦法
本辦法規範建築師或技師受丙等綜合營造業委託執行綜理施工管理簽章報備登錄及收費相關事項,確保施工管理之專業性與公正性,並提供委託服務之收費標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10-28・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4 條受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執行業務之收費數額,依下列工程契約金額基準計算:
一、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者:以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一點五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五千元計。
二、超過新臺幣一百萬元未逾一千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八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者以新臺幣一萬五千元計。
三、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二千二百五十萬元者:以工程契約金額千分之七以下計算。收費數額未達新臺幣八萬元者以新臺幣八萬元計。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因故不能執行業務時,丙等綜合營造業應於十五日內再行委託合格之建築師或技師辦理,並由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向工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報備登錄後始得繼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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