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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檢覈辦法 第8條

第二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申請檢覈者,應繳驗外國建築師證書,及發證 時依據之法規抄本暨其應試時所具學歷、經歷證件,如係建築師考試及格 者,並應繳驗考試成績單;如僅以學歷取得建築師證書,並應繳驗在學全 部成績單或學分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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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