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 法律 › 建築師法 › 第13條

建築師法 第13條

第 二 章 開業
建築師自行停止執業,應檢具開業證書,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註銷開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引用本條的條文

建築師法中另有 1 條條文提到第13條,適用時常需一起看。

第46條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一、違反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

「開業」的其他條文

第7條領有建築師證書,具有二年以上建築工程經驗者,得申請發給開業證書。第8條建築師申請發給開業證書,應備具申請書載明左列事項,並檢附建築師證書及經歷證明文件,向所在縣(…第9條建築師在未領得開業證書前,不得執行業務。第9-1條開業證書有效期間為六年,領有開業證書之建築師,應於開業證書有效期間屆滿日之三個月前,檢具原領…第10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核准發給建築師開業證書時,應報內政部備查,並刊登公報或公告;註銷開…第11條建築師開業後,其事務所地址變更及其從業建築師與技術人員受聘或解僱,應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第12條建築師事務所遷移於核准登記之直轄市、縣(市)以外地區時,應向原登記之主管機關申請核轉;接受登…第14條(刪除)第15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備具開業建築師登記簿,載明左列事項:一、開業申請書所載事項。二、開…
← 第12條看 建築師法 全文第1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