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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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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法 第46條
建築師違反本法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 一、違反
第十一條
至
第十三條
或
第五十四條
第三項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或申誡。 二、違反
第六條
、
第二十四條
或
第二十七條
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 三、違反
第二十五條
之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其不遵從而繼續執業者,應予廢止開業證書。 四、違反
第十七條
或
第十八條
規定情事之一者,應予警告、申誡或停止執行業務或廢止開業證書。 五、違反
第四條
或
第二十六條
之規定者,應予撤銷或廢止開業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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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7條 →
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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