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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2條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2條
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原領開業證書。 三、最近六年內積分三百點以上之研習證明文件。 四、建築師最近三個月內二吋正面半身脫帽彩色相片五張。 前項第一款申請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二、建築師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原領開業證書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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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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