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 第3條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第3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換發建築師開業證書,應於十五日內審查完畢,合格者即通知申請人繳納證書費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並核發與原領證書字號相同之開業證書。
AI 白話解釋
← 第2條看 建築師開業證書申請換發及研習證明文件認可辦法 全文第4條 →
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